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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中华民族在经历了春秋战国数百年战乱、和秦火及随之的七八年楚汉相争后,人丁凋零,民不聊生,众心思定。
经过文景四五十年修生养息后,到武帝时,才渐渐形成了以汉民族为主体的相对稳定的民族形体。
相随于它而产生的,即所谓的“汉奸”
。
因此,汉奸实可谓与本民族如影随形,从一终始。
汉奸,顾名思义即背汉之奸人。
于汉朝而言,任何的出卖了汉朝天下之利益者,都可以归入汉奸之列。
在帝制时代,天下每每被简单等同于帝王家之天下,因此维护帝王正统之人就常常把背叛了帝王家利益之人,也简单的归为贼逆,乃至于汉奸。
这当然是不正确的。
诚如顾炎武所道,天下乃天下人之天下,非一家一姓之天下。
因此,所谓汉奸,首先是一个民族和民族所立根其上之文化的概念,而非与国家有必然关联之概念,虽然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两者可为统一,但二者之间并无必然联系。
汉奸之界定,根本要看他之行为是否背叛、或者葬送了以汉民族为主体的中华民族之根本利益,而不是看其是否效忠于某一家一室。
是故,蒋氏败居台湾,柄守民族大义,不为汉奸;而李贼登辉之流的*分子,以出卖中华民族之利益为己任,故天下华人同声共愤,人人得而诛之,此则汉奸之活例证也。
所谓背叛,是把利益出卖于异族,如秦桧汪精卫者流;所谓葬送,如贪婪蛀食本民族之精血,虽不卖于人却也给本民族带来极大损伤,如历来之贪官污吏、尸居其位之无能蠢徒;此二者都应算入汉奸之列。
同时,对中华民族之根本利益的界定和诠释权,也决不操纵于任何强权,抑或无论是被虚幻化、或是被具象化的“人民”
之手。
强权统治者之利益向难与民族之利益相统一,固已被历史所反复证实;即便是所谓最广泛之“人民”
,也必要受时代之局限,而难于看清本民族之利益,究在何处。
因此,如果要对是否汉奸作一公正的评判,则拥有最后评判之权力者,只有时间,和绵延于时间之中的被真实书写之历史。
是故,秦桧虽能以欺瞒天下于一时而善终其身,亦不免于长跪千载任人唾弃;袁崇焕虽被愚昧民众唾骂而活活生食,其忠魂碑骨终能历万代而永久,共三光而永光。
汉奸除了可按前述的背叛与葬送、即拿了民族利益去卖和拿了利益自己吞吃之间来分别外,还可据其行状、危害大小进行归类。
汉奸以危害而论,可分大汉奸、中汉奸和小汉奸。
诸如汪精卫周作人者流一人附逆可使民族抗击外来侵略之锐气受剧挫者,是为大汉奸;以手无缚鸡之力鼓噪舌簧为敌效命惜无多大影响力但总能时不时得点赏钱如时下那般四处乱窜求洋人制裁中国来换点买米的钱者,是为中汉奸;头戴鸭舌帽给鬼子站岗放哨带路抓八路顺便到良民家偷点鸡抢点狗而心里总还惴惴不安者,是为小汉奸。
汉奸以行状论,则可分苦命汉奸、白痴汉奸和泼皮汉奸者。
苦命者,是只知为敌效命作牛作马一肚子苦水也不敢倒,如洪承畴那样干的眼睛累瞎而没得大官作、如阮大铖那样跑的累死也没人埋者也;白痴者,是为敌效忠却被其玩弄于股掌之间、一旦油料被轧尽则被廉价兜卖甚至置之不管而自己还懑头不知一脸纯情相,如魏师傅者也;最后一种即所谓泼皮汉奸,是诸汉奸中时尚比较多见者,即在自己的脸上身上处处涂抹上“汉奸”
字样,然后跣足光屁股披头散发沿街乱蹿见人就长哞一声“我是汉奸”
,随后就现出一脸得意状、从别人惊讶猛醒后顿喝一声“打”
之中获得无上之满足者也。
以上述之标准衡量之,则战败被俘并甘愿受降之汉将李陵,又该属于哪一类呢?
(四)
如果将李陵投降的原因尽归于其贪生怕死,似乎不太能让人信服。
作为从小熟韵“虽忠不烈,视死如归”
之道理的名将李广之后,作为临十倍于己之敌苦战近十日而毫无惧色的一代名将,生死似乎不应当是特别重大的问题。
而况李陵在最后关头,确实是想一死了之的。
之所以不死而要受降,却让兵士们尽可能杀出重围向汉武报信,似乎别有考虑。
诚如后人伪托《答苏武书》所道的:“陵岂偷生之士,而惜死之人哉?宁有背君亲,捐妻子,而反为利者乎?然陵不死,有所为也,故欲如前书之言,报恩於国主耳”
。
这应该是一个比较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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